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经核查,以下1491台机动车(见附件)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。现依法公告以下机动车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号牌作废,以下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,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,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《回收证明》到泸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(县政务中心二楼)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,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,泸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。另请临近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,主动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特此公告!
泸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2026年9月3日
来源:泸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编辑:唐宏萧
